
政府已宣布在2025年5月1日起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方案生效後,僱主不能再使用由僱主強制性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來「對沖」僱員服務年資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新舊方案有何分別?僱主及僱員有甚麼要注意?筆者以下將略作解說。
當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滿2年並因裁員而被解僱可獲遣散費,受僱5年或以上可獲長期服務金;若僱員自行辭職,則不會獲得任何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而強積金「對沖」機制是指僱主可使用其為僱員作出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有關僱主累算權益金額可向強積金受託人查詢),來抵銷根據《僱傭條例》需向僱員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僱員在同一時間只可領取其中一項)。
取消安排不具追溯力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實施後,僱主將不可以再用強積金的僱主強制性供款來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這意味著僱主日後將要全額承擔解僱僱員或裁員時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不過,僱主仍可用僱主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和歸因於僱員服務年數的酬金來繼續「對沖」。
另外,由於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不具追溯力,因此在政府訂立的「轉制日」(即2025年5月1日)之前的強積金僱主強制性供款仍可「對沖」,轉制日後則不可。而在這個安排下,僱主在「轉制日」前解僱員工,亦不會節省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開支。
總括來說,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讓僱主日後需全額承擔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或令部分僱主感到壓力,而對僱員來說,因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不用再被強積金供款抵銷,則增加了退休保障,也就是僱員除了可保留更多的累算權益在其強積金戶口,還有整筆由僱主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有助改善退休保障,應付未來生活成本。
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如下:
月薪僱員: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 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 2/3 × 服務年資
日薪或件薪僱員: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 最後30個工作日中由僱員自選其中18天的工資總和 × 服務年資
* 月薪計算上限為22,500港元;僱員可得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最高款額為39萬港元。
文:何珮琪(KiKi)
凝資專業顧問公司資深人力資源顧問經理,曾處理多宗法庭及勞工處勞資個案,定期到各大企業、大專院校、社福機構舉行勞工法例課程及講座。2022年被終審法庭首席法官委任為淫褻物品審裁處審裁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