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cruit【HR識法】專欄:首日返工後辭職 要付代通知金?
Recruit【HR識法】專欄:首日返工後辭職 要付代通知金?
有讀者來信表示:「返第一日工,第二天辭職,第三天沒上班,7天後仍未收到僱主出糧。」讀者向公司查詢,HR霸氣回覆:「我們公司遵守法例同時尊重合約精神,我們明天會了
解清楚合約條款。我們定必遵守法例(即《僱傭條例》)要求。若法例並無這要求,我們將向你追討5天的代通知金。」事件帶出以下3個問題:
1)僱傭合約上列明有試用期,假如僱員在第一天便辭職,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或給予僱主通知期?
2)僱傭合約條款能否凌駕法例之上?
3)僱主不依時支付工資是否屬「欠薪」?
試用期內首個月毋須通知期
關於第一個問題,根據《僱傭條例》,試用期內的首個月毋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假如沒有試用期,僱傭合約也無明確規定,就須給予不少於1個月通知期。
合約抵觸法例即屬無效
至於第二個問題:僱傭合約條款能否凌駕法例之上?因HR反駁「我們公司遵守法例同時尊重合約精神」,而翻查有關僱傭合約可見,合約條款列明試用期內終止僱傭關係需要給予7天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究竟要遵守法例還是合約精神?《僱傭條例》第70條規定:任何僱傭條款如抵觸或減少《僱傭條例》賦予僱員的權利保障等,即屬無效。毫無疑問,讀者的合約條款抵觸《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保障,因此如合約條款與《僱傭條例》不符,以《僱傭條例》為準。
拖欠薪金可被判監禁及罰款
而第三個問題,答案是這樣: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有法定責任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支付工資的規定,即屬違法。
僱主錦囊
1. 公司人力資源管理人應熟悉勞工法例,因為錯誤理解法例會令公司或個人面對違法問題而被檢日控,嚴重者會被判監禁。不要讓事情發生才想解決方法,筆者建議作為僱主或人力資源管理人應時刻留意勞工法例的變更,避免出現違法行為而遭檢控。
2. 雖然僱主可按公司需要而定立僱傭合約,但擬定合約時除了留意合約精神外,還要留意是否有觸犯《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和保障,並且每年檢視合約和員工手冊的內容。
文:何珮琪(KiKi)
凝資專業顧問公司Employment & HR Relationship Training Consultant,曾處理多宗法庭及勞工處勞資個案,定期到各大企業、大專院校、社福機構舉行勞工法例課程及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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