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cruit【HR識法】KiKi: 請病假要公司批准嗎
近月疫情大爆發,導致大批打工仔需隔離或因染疫而不能上班。最近社交平台有打工仔訴苦稱因病請假,卻被上司拒批、不獲發薪。到底打工仔因病請假,是否需要得到公司批准呢?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法例出示相關證明文件,便可放取病假,而僱主無權要求僱員帶病上班。第五波疫情爆發,令許多打工仔需「請病假」,但卻有不少僱員疑惑:「明明交齊文件請病假,但為何僱主可以不發薪呢?」
放有薪病假4條件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獲有薪病假,必須符合下列4個條件:
1.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並每星期工作18小時或以上;
2.僱員已累積足夠病假日數(首年每受僱滿1個月即可享有有薪病假2天;其後每受僱滿1個月可享有有薪病假4天。);
3.出示有效醫生紙;
4.病假連續4天或以上。
換言之,若僱員請病假少於4天,按照《僱傭條例》便不屬有薪病假。有打工仔會問:「咁點解舊公司放1日病假都有薪?」大家首先要了解現職公司的病假規定,因為有些公司的病假政策優於勞工法例,例如放1天病假也會有薪,但這情況其實並不是法例規定,而是個別公司給予員工的福利,因此公司如按照《僱傭條例》不發放1天病假的津貼是沒有違法的。
也有打工仔問:「我已向公司遞交放超過4日的病假紙,點解都沒發放病假津貼?」按照《僱傭條例》,必須全部符合上述4個條件才可享病假津貼,若僱員已遞交有效的4天病假紙,但仍未獲病假津貼,便要了解一下自己是否已按「418」條例連續受僱,或已累積足夠病假日數;例如僱員放病假前受僱滿1個月,那麼他只累積2天有薪病假。
疫情下,各位僱主、人力資源人員和僱員如能多了解勞工法,並互相體諒,那麼便可減少許多不必要的糾紛。
文:何珮琪(KiKi)
凝資專業顧問公司Employment & HR Relationship Training Consultant,曾處理多宗法庭及勞工處勞資個案,定期到各大企業、大專院校、社福機構舉行勞工法例課程及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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