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cruit【HR識法】KiKi: 真假自僱如何分辨
真假自僱如何分辨?
僱員如因工作受傷,僱主有責任根據法例作出工傷補償,然而有些僱主為節省成本,會千方百計把僱員當成「判頭」或「自僱人士」,亦即我們常說的「假自僱」。
「假自僱」即僱主與受聘者簽署自僱合約,而使受聘者轉為自僱人士,但按事實根據來看,其工作卻與一般僱員無異,差別只在於大家認為簽署一份合約便可「確定」該名人士的自僱身分。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早前曾就一宗演唱會事故調查時向公眾表示,不能單憑一紙自僱合約便稱其為自僱人士,過往法庭判例也清楚說明,是否自僱需取決於事實根據。
判斷是否自僱人士之準則
在2006年終審法庭典型案例「Poon Chau Nam v Yim Siu Cheung Trading as Yat Cheung Airconditioning & Electric Co.(FACV 14/2006)」中,法庭對案件的考慮因素包括以下11項準則:
1.僱主是否對其僱員有控制權;
2.是否須自備工作所需工具;
3.是否須負上財政風險;
4.是否須自聘工作所需幫工;
5.是否從管理中獲得利潤;
6.是否須負上投資及管理的責任;
7.可否正確地被識別為商業組織的一分子;
8.有否作有關方面營商;
9.是否須負上保險及稅務責任;
10.雙方對這關係的個人看法;
11.行業或專業的傳統結構及慣例。
這顯示法庭的考慮準則是被指稱自僱人士者是否有營商?是否在工作上有控制權和賺蝕風險?舉例說,一名的士司機需自資購買或租借的士以接載乘客做生意,亦要負擔油費和其他營運成本;而他可自行決定工作日子,如當日乘客不足便會虧蝕,所以視作自僱人士。
聘請「假自僱」的風險
若僱主聘用「假自僱」人士,會面對甚麼風險?以演唱會事件為例,如確立雙方有僱傭關係,勞工處會循僱主有否為僱員購買勞工保險、供強積金及呈報工傷等方向作調查跟進,並可能會對涉嫌違例公司進行檢控。根據過往判決,沙田裁判法院在2021年8月6日裁定一名從事棚業工程的東主違反《僱員補償條例》規定,未有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最終該東主被定罪及判處監禁兩星期(緩刑18個月)並罰款5,000元,因此切勿以身試法。
文:何珮琪(KiKi)
凝資專業顧問公司人力資員顧問經理,曾處理多宗法庭及勞工處勞資個案,定期到各大企業、大專院校、社福機構舉行勞工法例課程及講座。2022年被終審法庭首席法官委任為淫褻物品審裁處審裁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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