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停業令 公司要停薪留職 可告停工嗎?
早前因新冠肺炎疫情嚴峻,確診數字大幅增加,3月尾政府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要求部分行業停止營業,其後政府延長停業令,打工仔也一併被要求停薪留職。面對復工無期,部分打工仔打算控告僱主「停工」,要求賠償遣散費,究竟僱主可否叫員工「停薪留職」,怎樣做才叫合法呢?
筆者不禁問一句,為甚麼僱傭雙方不是有商有量後才安排有關措施呢?原來政府當日實施停業令時非常突然,先在4月1日下午3時突然刊憲,要求有關行業關閉,再到下午6時再澄清有關措施。由於政策來得太急,部分公司唯有倉卒出通告要求員工「停薪留職」。筆者以參考案例向大家解說:
紀律處分可暫停僱用14天
根據2003年的一宗案例,僱員因紀律問題被僱主安排停薪留職1個月,當時僱員同意。後來,僱員曾要求復工但公司回覆要繼續停薪留職直至另行通知為止。於是,僱員控告公司變相解僱。僱員在勞資審裁處勝訴,公司不服上訴,在高等法院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此案例提到《僱傭條例》第11(1)(a)條停止僱傭作違紀律處分為期不超過14日,值得參考。
追討遣散費 要發出呈請遣散費通知書
2017年的案例提到僱主遣散國內所有員工,並決定將兩名香港僱員停薪留職,僱員向公司發出「呈請遣散費通知書」,經審訊後,僱員行使「變相解僱」的權利來釐清其僱傭關係,僱主要賠償代通知金、長期服務金等項目。
僱主錦囊
• 就兩宗案件來看,僱主決定安排員工停薪留職,須妥善處理,勞資雙方需達成共識,當然最好白紙黑字達成書面協議(即是雙方自願簽署同意),否則問題將會複雜化,演變成勞資糾紛。
• 筆者不厭其煩再解說,凡僱員以連續性合約受僱於同一機構不少於24個月,而連續在4星期內,僱主沒有提供一半的工作日數,也沒有支付平常一半的工資,僱員便可當作僱主停工。
• 要留意的是停工條文沒有處理代通知金問題。
文:何珮琪(KiKi)
凝資專業顧問公司Employment & HR Relationship Training Consultant,曾處理多宗法庭及勞工處勞資個案,定期到各大企業、大專院校、社福機構舉行勞工法例課程及講座。
電郵:kiki@hrsconsul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