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做陪審員 可當缺勤嗎?
同事做陪審員 可當缺勤嗎?
最近筆者收到有HR查詢,公司同事被法庭選中擔任陪審員,而公司員工手冊裡的公司政策列明員工當天不會獲發薪或只補回差價,原因是該員工沒有上班,加上他可根據條例獲發每天725元的津貼。究竟公司政策這樣寫有沒有違法呢?這名員工本來只是工作5天,公司又可否因為趕project而要求員工用額外星期六的時間回公司工作呢?
當陪審員是公民責任 不可視為缺勤 根據《陪審團條例》第33條,當中「對因僱員擔任陪審員而歧視僱員的僱主的處罰」指明,僱主不得因僱員在原訟法庭的任何法律程序中,曾經出任或正出任陪審員,而終止僱用或威脅終止僱用其僱員,或歧視其僱員,違者即屬犯罪,最高罰款25,000元及監禁3個月。故此員工因擔任陪審員而要向公司請假,僱主不能拒絕,亦不可以此為理由解僱員工,或扣減員工的薪金福利。回應問題,如公司員工手冊裡的公司政策列明員工當天不獲發薪或只補回差價,這已經違法了。 另外對於公司可否要求員工用額外星期六時間回公司工作,在前特首曾蔭權收受利益一案中,主審案件的法官表示,被僱主要求在星期六上班有違反《陪審團條例》之嫌,並強調履行陪審團職務是每個巿民的首要公民責任。由此可見,僱主不能在僱員擔任陪審團職務期間要求員工用額外時間回公司工作。
僱主錦囊 .僱主必須明白公司政策條款不能凌駕法例之上,法例為底線。因此僱主在擬定合約時必須參考香港法例,避免違法。 .人力資源管理層應定期審視及更新公司現有政策和員工守則,以確保員工清楚明白。
文:何珮琪(Kiki) 凝資專業顧問公司Employment & HR Relationship Training Consultant
曾處理多宗法庭及勞工處勞資個案,定期到各大企業、大專院校、社福機構舉行勞工法例課程及講座,慣以深入淺出輕鬆幽默的教學方式配合法庭案例讓大家了解複雜的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