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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人假自僱 僱主難逃責任


有社福機構最近爆出勞資糾紛,一名簽了自僱合約的社工向勞工處投訴社福機構遲了1個月才向她發薪,事件揭發該社福機構聘請超過近千名自僱人士,當中有簽了自僱合約的社工屬「假自僱」。甚麼叫假自僱?假自僱是指雙方關係本屬僱主僱員關係,但僱主要求僱員簽自僱合約。不過即使文件上顯示所指「自僱人士」須為自己購買保險和供強積金,到最終若法庭判決其身分為僱員,僱主都必須按法例賠償。僱主不但要即時向僱員支付巨額賠償,還會面對公司聲譽受損和員工士氣低落。

別誤以為簽自僱文件可逃避僱主責任 每年都會有假自僱員工成功入稟法庭向僱主追討賠償,包括供強積金、有薪假、勞工假、有薪病假等。部分僱主或人事管理層誤以為簽了自僱文件便可逃避僱主責任,但法庭會考慮被指稱僱主者有否僱主應有的控制權、是否須負上投資及管理的責任、是否須負上財政的風險、可否正確地被識別為商業組織一分子等等。法庭會以整體事實來決定雙方關係是否屬僱主僱員關係。

僱主錦囊 僱主或人事管理層必須熟悉勞工法例,特別是一些知名機構在作出決定時,除了關注控制公司成本外,還要就法、理、情去考慮,別因考慮得不完善而令公司觸犯法例,賠上聲譽。

假如僱主或人事管理層要聘用自僱人士,應了解清楚該職位是否可聘用自僱人士。舉例說,就上述個案中的社工,她須要按公司指示到指定學校工作,請假須遞交醫生紙,這明顯是屬僱主僱員關係。

文:何珮琪(Kiki) 多年處理勞資糾紛實戰經驗,曾處理多宗法庭及勞工處的勞資個案,以及多達5,000宗電話查詢。定期到各大專院校及機構舉行勞工法例課程及講座。

電郵:hrconsultingltd@yahoo.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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