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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得不當 就要復職?

「炒得唔o岩,有機會要安排僱員復職。」每次當筆者講起這個課題時,僱主或人事部管理層的即時反應都是:「唔係嘛!咁以後炒人咪要好小心?」在前線工作,筆者好留意每年條例有否修訂,就5月中立法會三讀通過「復職令」安排的《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意味著賦權勞資審裁處無須先取得僱主的同意,就可為遭到「無理解僱」的僱員發出復職令。如果僱主未有履行命令,須額外支付僱員3倍月薪作補償,上限為72,500元。

以往法庭頒布「復職令」是需要得到僱主僱員雙方同意才能頒布,但根據新修訂條例,即使僱主或僱員任何一方不同意,只要法庭頒令,都必須履行命令,否則僱主一方要賠償僱員3倍人工作補償。舉例來說,如僱員月薪15,000元,僱主不履行法庭命令,就要賠償15,000元 X 3 = 45,000元。

無理解僱的情況 根據《僱傭條例》規定,僱員按連續性僱傭合約(俗稱418,連續4星期每周受僱不少於18小時)受僱超過24個月,但不足5年,僱主沒有「正當理由」而解僱員工就屬於無理解僱,正當理由包括:僱員的行為、僱員執行工作的能力 / 資格、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須遵從法例規定或其他實質理由。

僱主錦囊 -僱主或人事管理層必須熟悉勞工法例,在決定解僱員工時必須作出一致的決定,避免導致公司觸犯法例或管理層本身違法。

-由於勞工法例有機會每年修訂內容,因此僱主或人事管理層每年都要留意僱傭修訂條例,有需要時應參與培訓。

文:何珮琪(Kiki) 多年處理勞資糾紛實戰經驗,曾處理多宗法庭及勞工處的勞資個案,以及多達5,000宗電話查詢。定期到各大專院校及機構舉行勞工法例課程及講座。

電郵:hrconsultingltd@yahoo.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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