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解僱員工 隨時觸犯歧視條例
讀者A小姐不久前轉新工,已經做了3個月。上星期公司為她做醫療卡時,她向公司申報了患有抑鬱症,要長期食藥。老闆簽名看到A小姐的醫療報告後,開會時當著同事面前指責A小姐隱瞞病情,又表示不會因為這情況而特別關顧A小姐,至昨日還叫人事部出信解僱A小姐。A小姐感到很無奈,難道只能啞忍接受公司的解僱?
歧視條例保障僱員 根據香港法例第487章《殘疾歧視條例》第11條,僱主或人事管理層(代表僱主)如就他在香港的機構所作的僱用,在解僱其僱員或使該僱員遭受任何其他不利,即屬違法。因此僱主不能以僱員患上長期病患或疾病為由解僱僱員,這種解僱行為有可能已觸犯《殘疾歧視條例》。
在職場上,打工仔受到歧視時多半不會提出,他們表示一來擔心飯碗不保,二來沒有證據指證工作上受到歧視,加上向平機會投訴處理過程漫長,浪費很多時間精神去調查和調停,因此個案往往不了了之。政府和平機會應該大力宣傳職場上的平等機會,好讓僱主普遍地懂得如何去處理及避免僱員遭受歧視等不平等的對待。
僱主錦囊 .僱主和人事部管理層在聘請和管理僱員時,要確保僱員不受到任何歧視。 .僱主和人事管理層應及早訂定措施,防止公司有歧視行為發生。
文:何珮琪(Kiki) 多年處理勞資糾紛實戰經驗,曾處理多宗法庭及勞工處的勞資個案,以及多達5,000宗個案查詢。定期到各大專院校及機構舉行勞工法例課程及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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