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條款 寫都係廢?
有沒有試過當你簽合約時,見到有些條款「唔make sense」?做人力資源部的你,有沒有見過上一手的合約「九唔搭八」?例如在合約列明不接受中醫發出的醫生證明書;遲到1分鐘扣薪100元,曠工扣300元;請病假不能連續請4天,否則視為自動離職。究竟這些條款是否有效?
僱傭條例有規定扣薪準則,「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第32條」規定,可扣除工資的情況有: 1.僱主可因僱員缺勤而扣除工資; 2.僱主在每一件事中扣除僱員工資不得超過300元; 3.僱員在任何一個工資期內被扣除的款項,不得超過他就該工資期須獲付給的工資的1/4。
抵觸《僱傭條例》 即屬無效 《僱傭條例》第70條規定:任何僱用條款,如抵觸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保障等,即屬無效。
因此回應以上問題,根據《僱傭條例》第33條(5)(a),「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醫生證明書認為僱員在該日不適宜工作……」如果公司在合約條款列明不接受中醫的醫生紙,該條款已抵觸了法例,即視為無效。另根據《僱傭條例》第33條(3)規定,「僱員放病假日數不足連續4天者, 無權就該等病假日獲得疾病津貼。」公司不能就員工連續請4天病假而視為自動離職。
僱主錦囊 .僱主或人力資源部管理層在擬定合約時,必須對勞工法例有一定的了解,避免合約裡條款抵觸《僱傭條例》而被視為無效。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扣減員工工資受條例嚴格規管,僱主不能胡亂扣減員工工資。
文:何珮琪(Kiki) 多年處理勞資糾紛實戰經驗,曾處理多宗法庭及勞工處的勞資個案,以及多達5,000宗個案查詢。定期到各大專院校及機構舉行勞工法例課程及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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