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暴雨下上班 僱主有責
又到颱風暴雨的季節,筆者收到不少讀者和僱主查詢有關颱風暴雨期間上下班的安排,香港法例可有明確規管。他們會問勞工處是否有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指引,如果僱主不跟隨指引是否違法;當縣掛8號風球時,僱主要求僱員繼續工作,是否需要付倍半人工或津貼等等。
儘早訂立工作安排 勞工處十分重視僱員上下班的安全,因此而制定了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這工作守則建議僱主儘早訂立颱風暴雨下的工作安排,以免某些行業如醫療、公共交通、保安等提供的服務受到影響,而工作守則並非香港勞工法例一部分。
筆者亦同意僱主有責任儘早訂立颱風暴雨下的工作安排,有關安排可參考勞工處的工作指引,因這問題會衍生出員工在惡劣天氣上班或下班時受傷的法律責任,僱主須負上法律責任作出賠償。
僱主應根據《僱傭條例》訂立工資計算方法,因就惡劣天氣情況下僱主要求僱員超時工作或提早收工,沒有規管需要付額外津貼或工資。筆者認為僱員是公司的重要資產,公司可以按情況向僱員發放津貼或工資,讓僱員安心繼續工作。
僱主錦囊 僱主必須遵守法律責任,確保僱員工作期間的人身安全,故此務必要制訂颱風暴雨下的工作安排,並給予僱員清晰指引,確保員工安全。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在8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僱員在當日工作時間開始前4小時內,或在當日的工作時間終止後4小時內,往返工作地點或其居所途中遇上意外受傷,一律被視作因工遭遇意外(俗稱工傷),僱主須負上法律責任作出賠償。
文:何珮琪(Kiki) 多年處理勞資糾紛實戰經驗,曾處理多宗法庭及勞工處的勞資個案,以及多達5,000宗個案查詢。定期到各大專院校及機構舉行勞工法例課程及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