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 / 辭職 需要給理由嗎?
近日,有僱主在網上出post鬧爆一名後生仔未返工先辭職,並指這名僱員是無理辭職。筆者在教授勞工法例班時經常聽到人事管理人員提問僱員真的可以無理辭職嗎?相反,僱員也會投訴僱主可以無理解僱嗎?在討論問題之前,我們必須了解《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是為了保障僱員而定下的基本權益。
終止僱傭關係 需給予通知期 事實上僱主和僱員雙方均可根據合約條款來終止僱傭關係,而不需給予理由。法庭通常以合約條款為依歸,除非雙方所訂合約條款違反《僱傭條例》。根據條例,在有試用期的情況下,首月雙方可以即時終止合約;試用期內第一個月後,便需遵守協議內的通知期,但不可少於7天;試用期後雙方終止僱傭合約須給予不少於1個月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筆者假設那名僱員與僱主簽訂合約時有試用期,按照條例,僱員可通知僱主即時終止合約。同樣,僱主亦可在僱員第1天上班後,認為不適合而終止雙方合約,因此不存在無理辭職。
沒有正當理由解僱 需給終止僱傭金 假如僱主有意解僱員工而沒有打算給予補償,而僱員為僱主工作不少於2年,但不足5年,僱員是可獲終止僱傭金,計算方式是「月薪 x 2/3 x年資」。根據終審庭案例FACV 2/2005,解僱理由必須是「正當理由」,這是保障僱員避免因為服務接近5年將獲得長期服務金資格而遭受解僱,而解僱目的是僱主逃避支付長期服務金的責任。
僱主錦囊 .僱主在聘用人手時,可預留2至3名後備合資格應徵者,當首位合資格應徵者未能如期上班,都有後備補上。 .僱主僱員應熟悉勞工法例,保障公司和個人權益。
文:何珮琪(Kiki) 多年處理勞資糾紛實戰經驗,曾處理多宗法庭及勞工處的勞資個案,以及多達5,000宗個案查詢。定期到各大專院校及機構舉行勞工法例課程及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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