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尾一定要清假?
有疑問: 每逢年尾,都會聽到身邊很多朋友說要「清假」(即是放取該年的年假),香港打工仔年頭忙到年尾,不清假會被視為放棄該年的有薪年假,因此很多打工仔會在年尾清假。究竟僱主可否在合約訂明要求僱員每年放完該年的年假呢?
話你知: 首先讓大家了解,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的基本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第1年7天遞增至第9年的14天。根據《僱傭條例》第41AA(4)條,僱主須就其決定給予年假的時間給僱員不少於14天的書面通知,但如僱主與僱員雙方議定較短的通知期,則不在此限。另根據(5)(a)條,僱員有權享有的年假須在緊接與年假有關的假期年屆滿後12個月內放取。換句說話,僱員工作滿1年,便可在下一年度放取年假(假如在2016年入職,僱員在2017年便可放取2016年應得的年假日數)。同時僱主可要求僱員放取年假,只須給予14天的書面通知便可。
按《僱傭條例》第41AA(8)(a)條,僱主在本應給予僱員年假的期限內未有給予該假期,而在該期限屆滿後繼續僱用該僱員,除到期付給僱員的任何薪酬外,須另付給他一筆補償,款額相等於假若該僱員獲給予年假,該僱員本會收取的年假薪酬。以今年為例,假如僱主並沒有安排僱員在2016年內放取2015年的年假,僱主須在2016年12月31日另付給僱員一筆補償作為年假薪酬。
僱主錦囊: ‧如僱主要求員工放取年假,應提早14天以書面通知僱員放取年假的日期,而僱員不得拒絕。 ‧安排僱員放年假是僱主責任,人事部應儘早與僱員取得共識,安排放假。
撰文:何珮琪(Kiki) 多年處理勞資糾紛實戰經驗,曾處理多宗法庭及勞工處的勞資個案,以及多達5,000宗電話查詢。定期到各大專院校及機構舉行勞工法例課程及講座。 電郵:hrconsultingltd@ yahoo.com.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