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所有工資都要供強積金?
強積金制度在港推行多年,但坊間仍然有不少僱主和僱員對強積金制度模糊不清。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網站紀錄顯示,2017年1月1日至2月15日,共錄得58宗被追討強積金欠款個案。在法庭上雙方常見爭議主要有:1.僱員是否自僱人士?2.僱員是否屬於臨時僱員身分?3.是否所有工資都要供款?4.僱員是否獲連續僱用60日或以上?今次筆者會就僱員是否所有工資都要供強積金加以說明。
先重申,一般僱員年滿18歲至未滿65歲,從事任何行業而獲連續僱用60日,僱主必須為其參加強積金計劃。簡單來說,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香港法例第485章),18至64歲的僱員是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現時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分別為$7,100及$30,000,僱主須從僱用期首日開始作出僱主部分的強制性供款,但僱員則享有免供款期,無須為僱用期首30日作出僱員部分的強制性供款,舉例說明:如僱員於2016年11月1日入職,僱主必須為該僱員在2016年12月31日或之前參加強積金計劃,僱員會收到受託人成員證明書以作證明,僱主亦須從2016年11月1日開始作出僱主部分的強制性供款,而僱員供款就由2016年12月1日開始。
僱主僱員經常混淆《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香港法例第485章)的有關入息與《僱傭條例》工資定義,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內的「有關入息」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已支付或須支付予僱員的任何工資、薪金、假期津貼、費用、佣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賞錢或津貼,但不包括《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下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另外補償性質的項目如工傷假期錢、判傷錢、代通知金都不包括在內。
僱主錦囊 ‧留意聘請員工時的身分,如屬臨時僱員而該名僱員已獲連續僱用60日或以上,僱主必須為該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
‧如公司是與該人士是採取合作模式,而不是以僱員身分受僱,在強積金制度下,要提醒該人士必須自行參加強積金計劃。
‧做個精明僱主,免受不必要法例程序。
*資料來源:www.mpfa.org.hk/tch/enforcement/nceor/list.do
文:何珮琪(Kiki) 多年處理勞資糾紛實戰經驗,曾處理多宗法庭及勞工處的勞資個案,以及多達5,000宗個案查詢。定期到各大專院校及機構舉行勞工法例課程及講座。 電郵:hrconsultingltd@yahoo.com.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