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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F對沖機制


最新一份施政報告表示有意逐步取消強積金與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對沖,並建議受僱期引致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款額,計算由目前每月工資的2/3,下調至每月工資的1/2,有不少讀者向筆者查詢有關強積金與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對沖制度是甚麼。

先讓筆者解釋一下現行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和強積金對沖制度。凡工作不少於兩年而被僱主解僱,僱員可獲得遣散費,月薪僱員其計算方法是每月工資× 2/3 ×年資;日薪僱員其計算方法是最後工作的30個正常工作日中由僱員選任何18天工資×年資。還有凡工作不少於5年而被僱主解僱,僱員可獲得長期服務金,其計算方法與遣散費一樣。強積金與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對沖制度,是當計算好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款額後,便可與強積金內僱主累算權益作對沖。

例子說明 假設Amy工作了10年3個月,每月工資為$15,000,被僱主解僱於2016年12月31日,其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是$15,000×2/3×(10+92/365)=$102,520。再假設Amy強積金內僱主累算權益金額有$100,000(金額每天會浮動),對沖後($102,520-$100,000)僱主須支付餘額$2,520長期服務金給Amy。  

假設取消強積金與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對沖,繼續以Amy個案為例,其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是$15,000×1/2×(10+92/365)=$76,890。僱主需向Amy支付$76,890長期服務金,而強積金內僱主累算權益金額有$100,000會繼續存於僱員強積金戶口內。

僱主錦囊 ‧如僱主或人事部管理層在計算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金額時,發現僱員年資不足一個月或一年,需要化作天數來計算,舉例說明:5年8個月需化作(5 + 243/365)來計算。 ‧如僱員根據《僱傭條例》第9條來解僱,僱主無須給予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假設僱員的強積金內僱主累算權益金額大於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金額,僱員無須歸還差額予僱主。 ‧強積金內僱主累算權益的金額可選擇提前提取或繼續存於僱員強積金戶口內,如雙方同意因解僱而可獲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雙方可向強積金受託人簽署文件同意提取強積金內僱主累算權益的金額。

Text 何珮琪(Kiki) 多年處理勞資糾紛實戰經驗,曾處理多宗法庭及勞工處的勞資個案,以及多達5,000宗電話查詢。定期到各大專院校及機構舉行勞工法例課程及講座。 電郵:hrconsultingltd@yahoo.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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